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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规模减免增值税期限延至2020年12月31日

作者:洞庭人才网   浏览:2430   时间:2020-05-15

日前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。让我们一起来了解。

此公告明确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,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“公告”)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。

根据公告,将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除湖北省外,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
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

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,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:
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)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。

特此公告。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2020年4月30日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

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,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:

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,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除湖北省外,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
特此公告。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2020年2月28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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